2021年5月1日,《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正式實施,6月3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發布了關于實施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公告,至此,與《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相配套的法規也基本落地。據了解,《規范》對功效宣稱評價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辦法》則統一規范了化妝品標簽管理相關的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等內容,并對化妝品標簽予以細化要求。兩項法規的發布,將讓虛假夸大宣稱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無所遁形。
宣傳不能隨便吹
“一周痘痘全無”“三周祛斑變白”,這樣的化妝品廣告語對于很多消費者來說并不陌生,而且有的人還會信以為真地去嘗試。隨著《規范》與《辦法》的出臺,今后的化妝品廣告用語、說明書不能肆意地吹牛,說的每一句話都要有實驗數據作為依據。
據了解,《規范》明確指出,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祛痘、修復、滋養等6種功效,只能通過人體功效評價試驗的方式進行評價,還需要對功效主張進行評估并提供依據。《規范》中規定“通過宣稱原料的功效進行產品功效宣稱的,應當開展文獻資料調研、研究數據分析或者功效宣稱評價試驗證實原料具有宣稱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稱應當與產品的功效宣稱具有充分的關聯性”。也就是說,今后如果沒有相應功效的證明,成分(包括微量成分)不能宣傳功效;具有相應證明的,宣稱的功效也不能與產品的功效不一致。
以往有些品牌除了夸大功效進行宣傳外,還會打出與某個權威機構聯合推出的產品宣傳,這樣的操作今后也被明令禁止。《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化妝品標簽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性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的,屬于違法行為。
今后,化妝品宣傳不能隨便夸大,或是傍機構,或是往臉上“貼金”都不被允許。這樣,消費者得到的信息才會更加真實、科學。
文字說明不能隨便寫
標簽是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外在渠道,《辦法》致力于對包裝標簽的文字表述進行全面、精確、真實的可視化規范,就連文字字體、字號、顏色等細節也進行統一管理,從制度上規避了不法商家利用文字游戲誤導消費者購買情況的發生。《辦法》在中文命名方面明確規定,產品禁止以商標名的形式宣稱醫療效果或不具備的功效,含暗示性用語的商標名一律不得使用;禁止使用虛假、夸大等詞匯、尚未被科學界接受的術語,以及偽造、無法證實的信息誤導消費者。同時規定了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原料類別要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該原料在產品中的功效作用與功效宣稱一致;標簽中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號的,使用創新用語的,應當在相鄰位置對其含義進行解釋說明等。《辦法》規定,產品必須有說明書,對于產品的使用方法進行標注。
另外,針對安全事項、特殊人群等分類情形,《辦法》要求企業應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安全警示用語。除此之外,具有包裝盒的產品,應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銷售包裝內的獨立包裝也同樣適用這一標注方法,避免消費者在拆除包裝盒后無法得知產品信息。
在市場上總有些化妝品在商標名稱中暗示產品不存在的功效,以此誤導消費者。相信在新規發布之后,這類化妝品將會得到進一步肅清。
成分不能隨便說
《辦法》還加強注冊備案管理,強化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和新原料質量安全責任、強調功效的科學依據、保密和保護化妝品成分及配方知識產權等。成分和配方受到《辦法》重點監管,這對于打擊偽成分黨、凈化市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此之前,一些商家憑借添加劑量根本無法達到效果的某種成分,大肆宣傳該成分功效,誤導消費者。《規范》出臺后,商家再也不能像原來一樣沒有任何根據地胡吹,產品功效將拿成分劑量說話。據了解,關于微量成分,以前并沒有規定,只是規定全成分需要按照含量多少降序排列,從少于1%的成分開始可以不按順序排列。最新頒布的《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全成分標注的基礎上,化妝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標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這樣一來,所有的有效成分都一目了然,消費者不會被虛假成分所誤導。
另據了解,《辦法》規定,凈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規格包裝產品,要標注產品中文名稱、成分、凈含量和使用期限等。這也就是說,免費試用、贈予、兌換的化妝品也要有明確標識。受到這條規定影響最直接的便是化妝品市場中的“小樣”產品。
近些年來,“小樣”化妝品逐漸形成了一個獨立的品類市場,然而其中也隱藏著許多亂象,例如產品的來源不明、有效期不明等。記者在淘寶平臺搜索“化妝品贈品、小樣”關鍵詞發現,有上千家店鋪從事“小樣”、贈品的銷售,其中多數是進口化妝品且未標注明顯的使用期限。而在新規之后,“小樣”化妝品將得到進一步管理。
據悉,此次《辦法》發布后,對新產品將給予近一年的過渡期,對已注冊或備案的產品給予近兩年過渡期。
隨著新規的相繼實施,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越來越完善、細致,對企業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勢必會引發化妝品行業生態的變革。(本報記者 李燕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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