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遲末 作
近日,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時,依法向兩名被告人發出了該院首份《巡湖守護令》。《巡湖守護令》是鄱陽縣人民法院創新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機制,將被告人從生態破壞者轉變成生態守護者,以便更好地保護鄱陽湖生態環境與水產資源而推出的一項創新舉措。
(據《人民法院報》)
2022年10月,鄱陽湖水位下降,兩名被告人來到鄱陽湖區石頭咀水域,共同使用一副廢棄的漁網進行捕魚,被執法人員現場查獲。鄱陽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案件審理中,兩被告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后果,主動表示愿意守護鄱陽湖區生態。法院向兩被告人發出了該院首份《巡湖守護令》,責令兩人在鄱陽湖區石頭咀水域開展為期兩個月的湖面巡查、垃圾清理,發現他人捕魚、電魚、毒魚等情況及時向湖域管理部門報告,并承擔宣傳鄱陽湖環境保護等工作。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侵權責任編”增加了“破壞生態”這一侵權形態,將環境侵權責任細化為“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兩種情形,這為“破壞生態”侵權責任的主張提供了實體法依據。通常情況下,像此類案子的肇事者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鄱陽縣人民法院讓兩被告人“以勞代償”,既體現法治的人性化溫情,又有利于教育和改造違法人員。正如該法院有關人士說的,責令兩被告人提供一定數量的生態環境公益勞動,以勞務代償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目的就是讓被告人從生態破壞者轉變成生態守護者,參與到鄱陽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中。
“以勞代償”不同于以往環境公益訴訟賠償方式,不是賠償生態修復費用,而是以巡湖、清理垃圾等工作形式,讓其主動參與環境生態保護,自覺保護生態環境,這樣可以起到比讓其賠償費用更大更好的社會效益。
“以勞代償”方式符合“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賠償”的環境公益訴訟立法宗旨,改變了以往一罰了之的簡單處罰方式,賠償義務人通過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等工作替代賠償費用,還能有效解決生態環境訴訟案件中“執行難”的問題。采取“以勞代償”方式,既有利于違法行為的糾正,也彰顯出司法溫度,真正做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的良好效果。
關鍵詞:
推薦閱讀
Copyright (C) 1999-20120 www.fjgramen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環球快報網 | 京ICP備2022018928號-24聯系我們:315 541 18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