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出爐
30天后離婚證必須雙方同時領取
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對離婚冷靜期作出了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對于申請發給離婚證,需雙方共同申請,雙方未共同到婚姻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程序辦理。
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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