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高空挑戰第一人”失手墜亡案。2017年11月,有國內“高空挑戰第一人”稱號的吳永寧,在直播表演攀爬高空建筑物時失誤,墜樓身亡。他母親何某以網絡侵權為由,將直播平臺“花椒直播”所屬公司訴至法院。今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宣判,“花椒直播”所屬公司賠償何某3萬元。
今年5月,吳永寧母親訴“花椒直播”所屬公司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發布危險性視頻網絡侵權案一審判決后,敗訴的密境和風公司提出上訴。
密境和風科技公司認為,吳永寧對于是否進行高空極限挑戰運動具有充分的選擇權和決定權,沒有人逼迫、誘導或欺騙其從事這種運動,吳永寧上傳視頻多達100多個,對應的100多次活動都是自愿的,同時也是一種完全自主的行為,吳永寧對自己人身安全的保障負有高度的注意責任,北京密境和風科技公司不加干涉也無權干涉,這屬于吳永寧個人的行為自由。吳永寧在明知這種運動帶有異常風險的情況下,仍選擇積極參與,說明其對這種運動實際產生的損害后果是愿意接受的。吳永寧的墜亡與其本人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過高估計自己的專業能力等個人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北京密境和風科技公司作為僅提供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不具有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北京四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人現實存在,且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作為一個開放的虛擬空間,網絡空間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進行必要的規制。吳永寧并非專業運動員,自身亦未受過專業訓練,其攀爬活動不僅對自身具有危險性,還存在因墜落傷及無辜以及引發聚眾圍觀擾亂社會秩序的風險。這種行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潛在危險,是社會公德所不鼓勵和不允許的。花椒直播所屬的北京密境和風科技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對吳永寧上傳的視頻是否違反社會公德進行規制,但卻未進行處理,甚至在死者墜亡的兩個多月前,還借助其知名度為花椒平臺進行宣傳并支付酬勞,對吳永寧持續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誘導作用,因此對他的墜亡存在過錯。但吳永寧自愿進行該類高風險的活動,其對該類活動的風險是明知的,因此吳永寧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北京密境和風科技公司可以根據吳永寧的過錯情節減輕責任。
北京四中院最后宣判,維持一審判決,“花椒直播”所屬密境和風科技公司賠償何某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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