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互聯網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因認為主播許某某在快手直播間銷售的某品牌手機(以下簡稱涉案手機)為仿冒機,構成欺詐,王某某將主播許某某及快手 APP 運營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快手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王某某與許某某訂立的網絡購物合同解除;許某某向王某某退還購機款4000元,并賠償12000元;許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合理支出2924.89元。此案中快手非電商平臺,不應擔責。
編輯點評:在直播帶貨時代,消費者買到實惠的同時依舊承擔著各種風險。直播帶貨的市場監督更加困難,是需要有關部門注意到并加以監管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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