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杭州互聯網法院消息,1月11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北京某影業公司與杭州某網絡公司、北京某網絡公司、某科技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依法判決被告杭州某網絡公司、北京某網絡公司立即停止對 “哪吒”、“敖丙”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就著作權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共計100萬元。
據悉,北京某影業公司享有對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及電影中“哪吒”、“敖丙”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權利。
原告認為,三被告實施了侵害“哪吒”“敖丙”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等著作權權利。三被告在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公映下檔后不久,在涉案游戲《夢塔防》中上線電影角色同名皮膚,并使用電影劇情設定宣傳該皮膚,利用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熱度為游戲造勢,明顯具有“搭便車”的故意,共同構成對北京某影業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對此,法院認為,《夢塔防》游戲皮膚中使用的兩個美術形象與“哪吒”、“敖丙”美術作品在發型、面部五官特征、面部表情、服飾方面完全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故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成立。涉案游戲《夢塔防》中介紹哪吒、敖丙相關角色及皮膚的宣傳用語,使得消費者容易對涉案游戲《夢塔防》與涉案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角色形象、人物設定、電影情節產生混淆和誤認,特別是容易對涉案游戲《夢塔防》的版權來源產生誤認,應當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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